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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颠覆驾驶 制度如何促进创新

2018-01-12 曹建峰 祝林华 腾讯研究院


曹建峰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祝林华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正从科幻概念逐步落地到各行各业,将从重塑驾驶、医疗、制造等领域开始,全面重构人类社会和生活。


自动驾驶汽车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尤其令人瞩目,政府、资本、企业等纷纷押注。业内认为,共享出行、电动化、自动驾驶三位一体的大变革将彻底改变汽车业的生产和消费模式。


自动驾驶比人类驾驶更安全,极大降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交通事故带来的负外部性如劳动力丧失、保险、诉讼、医疗支出等由此得以避免,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未来,可以像鱼群一样协同的自动驾驶汽车车队将占领城市,交通拥堵将不复存在,老年人和残疾人将能享受到自动驾驶汽车带来的出行便利。


发达国家开始出台自动驾驶战略,着手修订阻碍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法律法规并出台促进自动驾驶行业创新的法律政策。


从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适应性验证管理规范(试行)》草案到国家发改委《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草案,中国亦开始探索自动驾驶领域的法律政策,提出战略目标,意欲打造智能汽车强国。


自动驾驶汽车是今年CES上的最大热门之一,众多自动驾驶汽车纷纷亮相,进一步增强了人们对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的信心。存在三个方面的趋势:


  • 其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路径将主要采取“传统车企造车、科技公司研发自动驾驶系统”的模式,业内较早研发自动驾驶汽车的谷歌公司已经转向这一模式。


  • 其二,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商业落地的将不是终端消费者,而是出租汽车、物流运输等客运和货运服务,Uber等网约车公司已经在部署无人出租汽车,Amazon等电商和物流公司则在部署无人运输车队。因此,在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早期,消费者是否购买似乎对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发展无足轻重。


  • 其三,自动驾驶监管先行,旨在促进创新。全球十多个国家已经出台相关立法,承认自动驾驶的合法地位,在自动驾驶相关的责任、保险、道德决策等方面探索新的规则,同时还关注自动驾驶对司机职业的影响。预计对自动驾驶相关的法律和伦理规则的探索将逐步凸显出来,为技术和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在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政策方面,各国立法主要的着眼点包括:


1、明确自动驾驶技术的合法地位。比人类驾驶更安全是引入自动驾驶技术的一个根本前提。这一观点被各国接纳,联合国、欧盟、美国、英国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公共机构开始修订交通领域的法律法规,或者出台新的法律政策,以便清除自动驾驶行业面临的各种障碍并促进其发展。


2、探索自动驾驶准入机制。准入包括两个方面,测试准入和市场准入。测试准入方面,各国大都要求获得政府许可,美国一些州不要求许可前置;市场准入方面,美国最新立法为企业开发新的自动驾驶功能提供合规豁免,销售的车辆可不满足传统的机动车安全标准。


3、探索自动驾驶安全标准。衡量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需要什么样的标准,是各国共同面对的问题。由于自动驾驶技术尚在初期,传统的机动车安全标准又难以全盘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所以对自动驾驶汽车安全和性能标准的探索,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采取从指导性指南等软法到强制性标准等硬法过渡的方式。


4、致力于解决新的责任问题。谁对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是无法回避的问题。责任的主体需要从司机扩大到制造商和设计者。安装黑匣子,记录行程过程,是在司机和制造商之间分配责任的有效方式。制造商不能因为汽车自主运行而规避其责任。在这方面,产品责任是否具有局限性,需要进行论证;寻求新的保险框架可以解决赔偿问题。


5、伦理争议不应成为绊脚石。自动驾驶汽车在道德困境中如何抉择,是各界较为关注的话题。德国尝试出台了一个包括20条原则的自动驾驶汽车伦理准则。各国经验表明,潜在的伦理争议需要研究,但不应妨碍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应用,因为明确的安全性才是自动驾驶汽车监管的初衷,伦理则具有不确定性。


6、关注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汽车正从一个被动工具变成一个移动计算设备,收集和处理信息是其核心。带来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各国都在探索自动驾驶汽车的网络安全标准,同时强调数据归属、数据使用和分享、隐私保护等数据问题。


未来,自动驾驶汽车对传统汽车业的影响将逐步展开,最终过渡到完全的自动驾驶,不仅仅就汽车而言,而是整个交通系统。这不仅影响汽车的设计,也重塑城市生态和生活方式。而人类对驾驶位的统治将可能不复存在,没有人再想要开车。


这一切并不比所谓的可能威胁人类生存的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更为遥远。创新仍在继续,仍在加速。在新旧交替之时,法律制度和政策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全球各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举措足以说明这一点。



附件:


2017年全球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政策热点


一、美国交通部发布《自动驾驶系统2.0:安全愿景》,12项标准聚焦自动驾驶安全


2017年9月,美国交通部发布了题为《自动驾驶系统2.0:安全愿景》的自动驾驶汽车指南,以回应汽车制造商对消除自动驾驶车辆上路的法律障碍的请求。


指南聚焦12项非强制的自动驾驶汽车性能标准,分别为系统安全,操作设计领域(ODD)、物体和事故探测和反应(OEDR)、后备方案(最小危险状况)、验证方法、人机交互界面(HMI)、机动车网络安全、防碰撞性(Crashworthiness)、自动驾驶汽车碰撞后行为、数据记录、消费者教育和培训,以及联邦、州和地方法律。


在对立法和监管的建议方面,指南提出三项,分别为:


1.确定美国国家公路交通管理局(NHTSA)和各州的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

2.建议建立许可和登记程序并审查、修订可能阻碍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法律法规;

3.为各州道路安全机构提供建议。


二、美国国会推动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为自动驾驶汽车监管创建联邦框架


9月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一部自动驾驶法案(SELF DRIVE ACT);9月28日,美国国会参议院提出另一部自动驾驶法案(AV START ACT)。两部法案略有差异,预计2018年将获美国国会两院正式通过,成为法律。


法案的核心规定包括:


1.确立美国联邦立法优先权;

2.赋予NHTSA自动驾驶汽车监管权限;

3.落实自动驾驶系统网络安全计划;

4.显著增加自动驾驶汽车的豁免数量;

5.成立高度自动化汽车咨询委员会;

6.加强消费者隐私保护。


自动驾驶法案为自动驾驶汽车的监管创建了一个联邦框架,通过划分联邦和各州法律规定的权限,减少了各州不同的法律规定对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造成的不确定性,且更新现有的严格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以适应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有利于促进自动驾驶汽车市场化,加快自动驾驶技术的部署和测试进程。


三、德国修改《道路交通法》,明确无人驾驶技术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2017年5月,德国议会两院通过了一项由运输部提出的法案,修改现行的道路交通法规,允许高度或全自动驾驶系统代替人类自主驾驶,给予其和驾驶人同等的法律地位。驾驶人甚至可以在车辆自动驾驶时放手方向盘,自行浏览网页或查看邮件。


此外,法案还规定了自动驾驶模式下的责任认定、驾驶员的权利义务、自动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包括:


1.明确“高度或全自动化汽车”的定义;

2.明确驾驶人责任,要求驾驶员做好随时接管汽车控制系统的准备;

3.明确司机和制造商的责任分配,驾驶员可以在依规操作时,对由系统故障引起的事故免责;

4.安装“黑匣子”,记录驾驶活动;

5.将人身伤害的最高赔偿金额将提高到1000万欧元,财产损失最高赔偿金额提高到200万欧元。


四、德国提出全球首个自动驾驶汽车伦理原则,道德困境决策不可事先编程


2017年6月,德国交通部下属的伦理委员会发布一份《自动和联网驾驶》报告,在其中提出了自动驾驶汽车需要遵守的20条伦理规则。


这些伦理规则包括:


1.安全是自动驾驶的准入前提;

2.危险面前,生命至高;

3.法律对技术的规制方式是在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及他人安全之间取得平衡;

4.公共部门的监督指导原则是避免事故发生;

5.责任主体扩大至系统制造商和设计者;

6.自动驾驶汽车的软件和技术必须被设计成已经排除了突然需要驾驶员接管的紧急情况的出现;

7.人机交互程序下,实时存储驾驶信息以便界定责任,将驾驶任务交接纳入驾照学习中;

8.发生不可避免的事故时,严禁根据行车者的个人特征(年龄、性别、身体或心理体质等)进行差别认定;

9.用户必须能够对自己的驾驶数据具有自主的决定权,用户是数据权利人。



五、英国提出《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保险法规以乘客为重


2017年2月,英国《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为自动驾驶汽车引入了新的保险规定,表明英国政府的立场是确保受害者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赔,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保险公司将默认对被保险的“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有权向制造商追索赔偿的费用;

3.若受害方对产生的损失负有部分或全部责任,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可相应减少;若该事故是因为驾驶员的过错而在不适合的情况下启动了自动驾驶模式而发生,则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有权排除或限制因被保险人擅自改装自动驾驶汽车操作系统引起的事故赔偿责任;

5.如果被保险人未按照保单要求更新车辆操作系统,保险公司有权排除或限制因此引起的事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2017年5月3日英国议会解散,该法案已夭折。


六、英国出台《联网和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关键原则》,8项原则护航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


2017年8月,为了确保智能汽车的设计、开发及制造过程都将网络安全纳入考虑,英国运输部与英国国家基础设施保护中心(CPNI)共同制定了一套新的网络安全原则,全称为《联网和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关键原则》,共包括8项基础原则,分别为:


1.组织安全性的获得、管理及提升将由董事会级别负责;

2.对安全风险进行合理评估与管理并具体到各供应环节;

3.通过产品售后服务、处理应急事件来保证系统在整个使用寿命内的安全性;

4.包括分包商、供应商和潜在第三方在内的所有组织,应共同努力,提升系统的安全性;

5.系统采用深度防御设计;

6.所有软件的安全性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均受管理;

7.保证数据存储和传输是安全的与可被控制的;

8.系统的设计能够抵御攻击,并在其防御或传感器故障时做出适当响应。


七、英国提出《自动和电动车辆法案》,让英国消费者享受技术福利


英国的《自动和电动车辆法案》已于2017年10完成下议院二读,正处于委员会辩论阶段。在自动驾驶方面,条例聚焦保险问题。新法案规定:


1.保险公司可以在车辆所有者擅自更改系统软件或者明知应当安装关键软件更新而不为的情况下减免其保险责任;

2.保险公司的代为求偿权。政府的看法是,“所有驾驶员必须有保险,以便为遭受相关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第三方提供赔偿”的原则需要引入自动驾驶领域。立法背后的意图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个人的赔偿途径仍然属于机动车保险结算框架,而不是通过针对制造商的产品责任框架。


八、新加坡出台《2017道路交通修正法》,依托管理降低事故风险


新加坡政府于2017年2月7日通过了《2017道路交通修正法》(The Road Traffic (Amendment) Act 2017),并于2017年3月13日得到了总统的同意。为了建立将事故发生几率降到最小限度的管理制度,该法规定:


1.自动驾驶汽车在上路试验之前必须通过安全评估以检测车辆的基本性能;

2.试验者、开发者必须建立健全的事故风险缓解方案,包括安排经过训练的安全驾驶员,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控制汽车;

3.驾驶员必须具有三级证书,无违章历史记录;

4.如果开发者能够证明自动驾驶汽车的性能完全达到陆路交通管理局的要求,那么就可以允许汽车在无安全驾驶员的情况下启动;

5.针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的试验只能在畅通的交通状态下进行,只有证明汽车具有更高性能时,才能允许在更复杂的环境下进行;

6.试验运营者必须记录所有的行驶数据以用于事故中的调查和责任追究。


九、日本发布《无人驾驶车辆公路测试标准》,规范测试流程和要求


2017年6月,日本国家警察局通过了一份关于无人驾驶车辆测试的标准。标准包括如下内容:


1.测试需要得到警方许可,并在各警署内提交测试申请;

2.通过远程系统操作和监控车辆的人必须拥有驾照,并与普通车辆司机的法律责任相同;

3.测试开始前,应事先通知在试验路附近的居民,并向警察和消防当局提交详细说明车辆结构以及如何停止车辆运行的文件和其他材料;

4.测试标准要求一辆车只能由一个人控制,并且必须在出现通信问题时能够停止车辆自动驾驶;

5.测试必须在无线电通信连续可靠的道路上进行,测试可能不被允许在非常拥挤的时段或学校路段进行;

6.在申请公共道路使用后,警务人员会乘坐测试车辆以检查其系统是否正常运作。


十、瑞典《自动驾驶公共道路测试规范》正式生效,以行政监管规范道路测试


2017年7月,瑞典《自动驾驶公共道路测试规范》正式生效,适用于高等级自动驾驶水平的汽车,包括部分、高度以及完全自动驾驶汽车。该法规定:


1.瑞典自动驾驶汽车实行许可制;

2.瑞典交通局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测试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甚至撤销测试许可;

3.未经许可进行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面临罚款;

4.瑞典现行交通事故赔偿条款仍然适用于自动驾驶情况,且保险公司在获得许可后也可以获得自动驾驶车辆传感器数据;

5.测试单位需确保测试数据采集、保存符合国际相关法规,并且保护个人隐私信息。


十一、丹麦修改《道路交通法案》,在自动驾驶领域引入严格责任


2017年5月,丹麦议会对“丹麦道路交通法案”进行了必要修改,从而使自动驾驶车辆可以在公路上开展试点项目。一个具体的试点项目只能针对通过批准的车辆进行,整个项目必须由经过认证的评估师进行评估,以确保项目是安全的。


测试项目需向交通部申请许可,申请应包含对测试车辆的描述、测试计划和车辆自动化规格等。项目许可证将强制许可证持有人承担对潜在损害的投保义务,同时对车辆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严格的责任。驾驶司机(现场或远程)和被许可人也可能同时对试驾期间的任何刑事犯罪或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依据一般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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